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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从案情和法律的角度解读:如果来女士的丈夫不承认杀人怎么办?

    信息发布者:王占江
    2020-07-28 23:08:29   转载

    前天我就觉得许先生和他儿子里应外合,合伙犯罪。如果案情水落石出我的猜测可能得到相应答复,他的儿子不能放过,即使没有参与他也知道他父亲的犯罪目的。

    其实我的第一感觉就是他丈夫把她杀害了,一想到每天和来女士睡在一起枕边人亲手把她杀害了 ,我不知道他怎么下得去手,想想就害怕,还有他的女人以后怎么办,等到证据确凿我想由不得他不认罪了吧,好像我今天还刷到一篇说他已经认罪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,相信不久事件就会明朗,发生这种事情真的让人毛骨悚然。

    如果许谋拒不承认,警方在侦办过程中,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,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,是很难定罪的。我国实行疑罪从无的原则,虽然对犯罪定性有了严格标准的同时,也给少数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,钻法律的空子,逃避法律制裁。

    警方在调查她丈夫时每一句话警方都会分析,比如,当天用水2吨,请他要作出解释, 连在化粪池找,也许是根据来女士丈申东计西说是有另人一人带她出去,警察就可以分析并没出小区。

    警方肯定是掌握了很多证据,不然不会盲目而执着的抽化粪池,也不会在发现了相关物品后对她老公立即采取措施,舆论压力这么大,警方一定特别谨慎,但是应该一切都很明晰,做贼肯定会心虚,相信真相很快就会公布。

    如果他坚持不承认,他也是个侦察兵出身的人,交给他自己破,跟他说,如果你自己也破不了,就是你自己,必须这样判定,其理由:4日晚上全家三人还给小女儿过生日,三人的体证,精神全部正常,没有异样,22点左右来女士正常上床睡,0:30分丈夫许先生上侧时确认妻子来女士还睡在床上,到5:30分,丈夫许先生起床后,看不见妻子来女士,并且来女士的手机,锁匙,钱包,银行卡,衣服,都没带走,留在家里。大门有保安,小区内到处有监控,一个侦察兵退伍的男人跟妻子,小女儿,同睡在一个屋子里,外面人,有谁敢这胆量进入房内行凶?即使有人进入行凶,难道一个大丈夫的男人都没有一点知觉吗?房子又不宽,50多平米而已。

    若是来女士失眠睡不着想出去溜溜一下,她有什么意图要躲过所有监控?并且现时必须随身携带的手机,锁匙,都没带上,留在家里,即使怀疑她是否去上班了,别的可以不带,难道手机,锁匙不应该带上吗。而且睡衣又没換,难道可以穿睡衣上班吗?作为一个丈夫难道妻子早上5:30分己经不见有可疑了,己有整天不回家了,连到晚上吃饭,入睡前都没见妻子回来,心不慌吗?为什么不打电话给她的工作单位和新戚朋友了解情况?到6日工作单位打电话给大女儿后,大女儿慌了才报警,如果没有大女儿报警,如等许先生报警不知还要多延多少天。在如此铁证如山,来女士根本没有出门,已在家里被害了。

    实时疫情



    前天我就觉得许先生和他儿子里应外合,合伙犯罪。如果案情水落石出我的猜测可能得到相应答复,他的儿子不能放过,即使没有参与他也知道他父亲的犯罪目的。

    其实我的第一感觉就是他丈夫把她杀害了,一想到每天和来女士睡在一起枕边人亲手把她杀害了 ,我不知道他怎么下得去手,想想就害怕,还有他的女人以后怎么办,等到证据确凿我想由不得他不认罪了吧,好像我今天还刷到一篇说他已经认罪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,相信不久事件就会明朗,发生这种事情真的让人毛骨悚然。

    如果许谋拒不承认,警方在侦办过程中,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,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,是很难定罪的。我国实行疑罪从无的原则,虽然对犯罪定性有了严格标准的同时,也给少数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,钻法律的空子,逃避法律制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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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警方在调查她丈夫时每一句话警方都会分析,比如,当天用水2吨,请他要作出解释, 连在化粪池找,也许是根据来女士丈申东计西说是有另人一人带她出去,警察就可以分析并没出小区。

    警方肯定是掌握了很多证据,不然不会盲目而执着的抽化粪池,也不会在发现了相关物品后对她老公立即采取措施,舆论压力这么大,警方一定特别谨慎,但是应该一切都很明晰,做贼肯定会心虚,相信真相很快就会公布。

    如果他坚持不承认,他也是个侦察兵出身的人,交给他自己破,跟他说,如果你自己也破不了,就是你自己,必须这样判定,其理由:4日晚上全家三人还给小女儿过生日,三人的体证,精神全部正常,没有异样,22点左右来女士正常上床睡,0:30分丈夫许先生上侧时确认妻子来女士还睡在床上,到5:30分,丈夫许先生起床后,看不见妻子来女士,并且来女士的手机,锁匙,钱包,银行卡,衣服,都没带走,留在家里。大门有保安,小区内到处有监控,一个侦察兵退伍的男人跟妻子,小女儿,同睡在一个屋子里,外面人,有谁敢这胆量进入房内行凶?即使有人进入行凶,难道一个大丈夫的男人都没有一点知觉吗?房子又不宽,50多平米而已。

    若是来女士失眠睡不着想出去溜溜一下,她有什么意图要躲过所有监控?并且现时必须随身携带的手机,锁匙,都没带上,留在家里,即使怀疑她是否去上班了,别的可以不带,难道手机,锁匙不应该带上吗。而且睡衣又没換,难道可以穿睡衣上班吗?作为一个丈夫难道妻子早上5:30分己经不见有可疑了,己有整天不回家了,连到晚上吃饭,入睡前都没见妻子回来,心不慌吗?为什么不打电话给她的工作单位和新戚朋友了解情况?到6日工作单位打电话给大女儿后,大女儿慌了才报警,如果没有大女儿报警,如等许先生报警不知还要多延多少天。在如此铁证如山,来女士根本没有出门,已在家里被害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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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既然已经打草惊蛇了接下来就要对嫌疑人穷追猛打、让罪犯自己浮出来。这不是一般的远抛近埋毁尸灭迹的刑事案件、而是高智商犯罪。站在罪犯的角度作案(破案)来个逆反心理找出帮凶!这个案子及有可能有底三人参与。查相关人员近三年的联系人背景状况、看他藏多深! 假如是一人作案、他不会这么快处理尸体的、这种高智商罪犯首先是制造出人口失踪,赢得时间、他只是被怀疑对象而已。他应该会驾驶车辆才对!他要不会驾驶车辆就必须得有会驾驶的同伙!

    作案或碎尸现场可能不在家里,若在化粪池找到衣物或尸骨是真的话,毁尸灭迹的地方,应在小区内其它房间或隐密无人的地方,且作案者不会低于两人。刀斧之类碎尸,不可能没有痕迹。大型号的粉碎机,离不开电源,且噪音大,也不可能不留一丝痕迹,关键是粉碎机怎么来,又藏那里

    个人分析觉得:来女士现任丈夫和来女士商量把其中一套房子给他儿子当作婚房,在得到来女士的拒绝后,有两个可能,一来女士丈夫告诉了儿子来女士不愿给其一套房子做婚房,爷俩合伙杀人消尸,二,儿子知道来女士不愿给其一套房子后,亲自找来女士讨要,在得到来女士的拒绝后,起了杀心,自己把来女士杀了,然后告诉其父亲,自己杀了来女士,来女士现任丈夫以自己的自身优势替儿子消尸灭迹!

    本身就很奇怪,只穿一个吊带睡衣,大早上就不见了,手机什么都未带,想想吗也不会去上班的呀,还要等到人家单位给你们打电话你们还不赶紧找人报警,过了一天才做,真的是够可以,从这里看出来这他老公对她是一点都不关心的,估计心里想要是出事了更好,房子就是我的了。

    没有找到来女士尸体,他不会承认的,就查他来女士失踪后36个小时他都在干啥,但是夜间在家消尸灭迹,谁也不知道,一个疑点就是5号零晨不见人,为什么不急时找人,还有5号这天是周日,他可能不上班有的是时间在家处理尸体,还有个一夜里时间足够处理天衣无缝,这个案件不好破,关键他以前当过侦察兵,有一定的反侦查心理素质,最后没有证据死不承认也没办法

    他交不交代都没有什么作用,只要来女士遇害,他老公都脱不了干系的。就算人不是他亲手杀害的,也是帮凶。第一门是谁开的,就算不是他开的,锁是谁给的,来女士就算再想不通也不会跳进化粪池里面去吧?所以就算他老公不承认,判他个无期或十几年是少不了的。

    为什么辟谣就是找到尸体皮肤组织,有待DNA鉴定,鉴定没有出来不能对外宣布。他老公被控制只是有作案动机,但没有证据,而且肯定没有口供。如果有口供会第一时间指认现场,找作案工具,这个作案工具非常重要,哪怕把下水道破坏也要找到作案工具,但并没有,这样看肯定是没有口供,也没有直接证据,只有作案动机。

    其实她老公早就知道女儿生日这天他们全家会在家吃饭喝点的,所以他就提前做好了准备,安眠药和提前看好了地下室的路线哪里有死角看不到的地方。然后在吃饭的时候会给下上药物,因为和女儿下午电梯监控显示她们买东西回来后,也没吃完饭出门遛弯,所以吃完在家看会电视大概十点就睡,然后12点多以后他起床看药物起作用了,女儿也睡着了,一般邻居也睡了,这时候他在家里就开始作案,做好来女士失踪的样子,最后在平静一下心情,三点开始运到地下,估计为了剁监控背着, 不过这都是猜测,没有法律依据。如果来女士的死亡是他人所害,与来女士丈夫有直接的关系而导遇害死亡。

    经公安侦案组收取出大量证据与来女士丈夫有直嫌疑,并且案发当时的现场,时间地点,(目迹证人),监控录像和法医鉴定取证的(被害人是被他人所杀害)并通过指纹,脚印,和DNA鉴定日,当事人相吻合,并且能够证明嫌疑人有作案时间。如今,当事人在预审期间,(来女士丈夫拒死不交该犯罪的事实。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有明文规定,没有当事人的供词供述,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,照样认定当事人有罪。(如果对该案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),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或处以刑法。《宪法》《刑法》也有明文规定。

    当事人涉及本案嫌疑,在嫌疑调查审查期间出得离家出远门,更不得逃避,或者拒绝审查审问。但事,宪法上还有明文规定,当事人在审查期间,办案工作单位,本案的主办人,不得刑讯逼供,指明问供,或者变向地将案发现场和与案件相关的事宜。因为,这是一起杀害人命的大案。在审查中当事人的每一个供词供述都应当笔录在案。为确保办案质量,钢刀虽快,不杀无罪之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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